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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原告与被告于get='_blank'>2023年7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于2023年7月出国至澳大学留学,被告董某于2023年年底出国至澳大留学。留学期间,原、被告共同租房居住。

2023年9月,被告毕业回国,原告于2023年6月毕业回国。

2023年6月,经被告提出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审理中,原告提交银行转账明细,证明原、被告留学期间,原告及其家人于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期间替被告垫付留学学费72,828澳元、入学保证金1,259.05澳元及4,513美元;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个人消费支出29,958澳元,其中23,730澳元系通过原告的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的银行账户,6,228澳元是原、被告共同账户的支出;于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替被告垫付房租26,745澳元,房租总支出为53,490澳元,现原告主张一半。被告质证认为原、被告在同一所学校留学,学费是原告直接付给学校的,包括了两个人的学费,对入学保证金1,259.05澳元及4,513.8美元没有异议,对学费72,828澳元不予认可,认为包括了原告自己的学费,经核对被告的留学费用应为39,595.05澳元;对转账23,730澳元没有异议,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并非被告的个人消费,也有被告向原告转账的情况;对租金的时间段和金额没有异议,被告是基于原告的请求才同意出国留学,当时原、被告是恋爱关系,留学期间原告租房理所应当,现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一半租金,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170,000元。

法理分析: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男女恋爱应以感情为基础,恋爱期间任何一方负担的花销及相互之间的馈赠既是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符合当今社会的生活消费习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各自的花费无理由要求对方分摊。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