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每个人这一生必经的过程,不必忌讳,也不必逃避。
生前早早将自己辛辛苦苦打下的江山安排好,这也是现在很多老人的做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亲手写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例并不少见。被认定无效的原因也各不相同,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立遗嘱时常见的4个误区。
1、写给孙子的不属于遗嘱而是遗赠
遗嘱和遗赠虽然一字之差,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的不同,一是接受主体的不同,二是接受方式的不同。
遗嘱的接受主体是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赠的接受主体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
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看似正常的一份遗嘱,实际上是一份遗赠协议。
原创图片,侵权必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只要继承人没有书面表示放弃继承,那就按遗嘱继承。即使什么也不说什么也不做,即可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遗赠,则不同。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遗赠需要主动接受,才可接受遗赠的财产。
不要小看这两者的区别,在实践中,这也是很多孙子明明拿着爷爷亲笔写的遗嘱,却无法继承遗产的众多原因之一。
2、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遗嘱继承方面最大的改动之一,就是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可以用多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还可以立口头遗嘱)立多份遗嘱。立遗嘱人可以变更,也可以撤回自己之前所立的遗嘱。
对于立有多份遗嘱的,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原创图片,侵权必究3、在遗嘱中处置他人的财产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一种处置方法,而在遗嘱中处置他人的财产属于无效条款。当然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最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立遗嘱,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这是无效的。
自己只能处置自己合法的那部分个人财产,夫或妻去世后他的财产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夫或妻在一方去世后,从另一方那里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可以作为自己的财产立遗嘱处置。
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说明很多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认识不清,今天我们再来回顾下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车辆,即使只登记夫妻一方的名字,也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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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产儿子继承,债务女儿承担
继承遗产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当然,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
一个人的债务和其他人是没有关系的,并不存在父债子偿一说。因此,遗产留给儿子没有问题,但无权要求女儿承担债务,债务还需要由继承遗产的儿子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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