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立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get='_blank'>trong>立一等功的待遇如下:
1、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等级工资档次。
2、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等级工资档次。
3、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1、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2、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3、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4、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5、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6、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7、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8、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9、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当兵立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立一等功是指因在军事、安全、公安、消防、抗震救灾、抢险救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对于个人获得立一等功的待遇,具体的福利和荣誉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取决于所属单位和国家相关政策。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待遇:
荣誉称号:作为对突出贡献的认可,个人或集体将获得立一等功的荣誉称号,并享有相应的荣誉证书、奖章或奖牌等。
表彰奖励:一等功通常会伴随着金钱奖励,而具体数额也会根据具体获奖情况和政策而有所差异。这种奖励通常是对个人或集体奉献的一种物质回报。
晋升和升职:获得一等功也可能会给予晋升或升职的机会。这意味着个人在职位和级别上的提升,以认可其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和贡献。
社会待遇和尊重:获得一等功将使个人或集体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声誉与尊重,他们的贡献和成就将为人们所赞扬和肯定。
请注意,具体待遇会因国家政策、所属机构和组织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待遇。详细的待遇和权益通常由相关政策和规定确定。
部队荣立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1)平时奖励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2)战时奖励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3)表彰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在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方面,多数地区根据军转干部档案中的立功受奖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各地有不同的考核赋分办法。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规定,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首次加1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8分累加;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及全国表彰的,首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5分累加;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3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1分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