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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纠纷含义
国际商事纠纷中更多当事人倾向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仲裁较之于诉讼更具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适合于不同制度、国家、民族、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总体而言仲裁相较于诉讼具有如下优势:get='_blank'>trong>一、裁决容易被承认和执行
截止2023年1月7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已达169个,几乎覆盖了所有国际商事活动相对活跃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该公约,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法院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相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纽约公约》,同年4月2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因此,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可在中国得到执行,而且还可在《纽约公约》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种世界范围内的可执行性无疑是国际商事仲裁被广泛接纳的最主要的原因。一国的法院判决能否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往往取决于两国之间是否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执行地国的法律,这使得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比仲裁裁决更加困难。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依据《纽约公约》的条件并援引裁决地的程序规则执行,同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与国内仲裁裁决相比,在条件及费用方面不会有过大差异。
二、仲裁程序更加灵活
诉讼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在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之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因此案件审理程序是不能改变的,法官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各个阶段中的陈述表达控制比较严格,当事人只能遵守法官的要求。而仲裁的核心精神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会仅仅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限制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仲裁程序适用法律,而且还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程序。特别是可以通过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和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在仲裁名册中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三、仲裁的私密性更强
在大部分国家,诉讼程序和诉讼文书一般都是公开的,任何第三方都能从公开渠道查到相关当事人涉诉的情况以及相关的裁判文书。但仲裁程序、证据文书、案件审理和裁决书等全流程内容均不对外公开,各国仲裁法及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的保密性也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对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裁决是仲裁的原则,可以说是国际性的习惯作法。仲裁的保密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为下次合作留有余地。
四、一裁终局节约时间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法院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所以当事人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以更少的费用取得一个确定的可执行的结果,效率更高。
综上,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比选择诉讼更具优势。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保障自身实体权益的实现。
仲裁是诉讼吗?
法律分析:仲裁不算是诉讼,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一、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二、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简单地说,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构做“娘舅”,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